阿里社区|男女小伦理:古今详谈“捉奸捉双”……
捉奸大抵是不太容易的,这不仅因为通奸一般很隐蔽,更为主要的是,捉奸就是故意要将别人的“丑事”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,自然可能会遭遇激烈的抵抗。汉字“捉奸”之“捉”从字面上既有“手”又有“足”的,大概意味着“手脚并用”,当然也常常免不了上演“拳打脚踢”的全武行。
需要指出的是,在当代中国大陆地区,通奸在法律上已经“去罪化”,就是说,单纯的通奸已经不再是法律干预的事情了。如此一来,自然也就没有了什么“捉奸的法律”,虽然如此,“捉奸”现象在社会上仍然存在。2001年,修订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首次规定“夫妻应当相互忠实”,捉奸者往往因此行为过激做出涉及“违法”乃至“犯罪”的举动。且看下面的两个案例:
[案例一]发现老婆与他人“通奸”,丈夫陈龙带人尾随而至“捉奸在床”,并拍下了“奸夫淫妇”在床上的“裸照”,然后带着作为“最佳证据”的“裸照”找到“奸夫”的单位给人观看,并到电视台将“裸照”曝光。陈龙的举动惹恼了“奸夫”孙昆。孙昆认为陈龙等人的所作所为已对自己的名誉权构成了侵害,遂诉诸法院,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,赔礼道歉,恢复名誉,消除影响,赔偿精神损失费1.5万元;并返还他们所拍摄的照片及底片。南京市浦口法院审理后认为,陈龙等人未经许可私自拍摄孙昆和另一女子上身裸露的照片,又未经许可将照片给多人看,还提供给电视台播出,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,确已侵害了孙昆的名誉权。故对孙昆要求其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、返还照片及底片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。但考虑到他们的行为侵害程度不严重,加之孙昆本人也有过错,对其提出的精神损失费只能适当部分支持。据此,法院判决,陈龙等人除对孙昆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、返还照片及底片外,再赔偿孙昆精神损失费3000元。(据2004年10月9日《金陵晚报》,文中人物皆为化名)
[案例二]被告人赵萍因怀疑其丈夫钱某与人通奸,伙同张稳香(赵之母)、赵国美(赵之父)到自己家中捉奸。赵萍等人冲进房后,看到钱某与一名女子林某某睡在一起,赵萍即上前掀开被单,抓住林女的头发往客厅拖,边拖边殴打林女脸部,脚踢林女身体。张稳香也帮忙拖拉林女,并剥光林女身上的睡衣,致林女全身赤裸。钱某欲制止,遭赵国美殴打,遂从二楼跳窗逃走。嗣后,赵萍与张稳香一起将全身赤裸的林女捆绑于客厅,赵萍在客厅里装上灯泡并点亮,围观村民达十余人。后有邻居劝说赵萍和张稳香让林女穿衣服,赵萍、张稳香不肯。次日凌晨1时许,经邻居再三劝说,三人才让林女穿上衣服,但赵萍又将林女捆绑起来,直到凌晨5时许才解开。
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萍、张稳香、赵国美犯非法拘禁罪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后认为:被告人赵萍、张稳香、赵国美到赵萍自己家中捉奸后,本应依法处理。但其使用暴力对林女进行殴打,扒掉林女的衣服,又强行将赤裸的林女捆绑于客厅里,让十余名群众围观。其主观方面具有贬低、损害他人人格,败坏他人名誉的目的,客观方面公然使用暴力和语言进行侮辱,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和名誉权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罪。判决:被告人赵萍犯侮辱罪,判处拘役6个月;被告人张稳香、赵国美犯侮辱罪,各判处拘役6个月,缓刑1年。(据《刑事审判参考》,文中人物皆为化名)
上述第一个案例涉及违法,第二个案例涉及犯罪。特别是第一个案例,丈夫捉奸“成功”,“奸夫”却赢了官司。对比旧时丈夫可以立时杀死“奸夫奸妇”而无罪的法律规定,人们不能不感叹世道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。
古代中国是一个素重纲常礼教的社会,通奸一直是一种“有伤风化”的犯罪。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亲属之间,就属于十恶大罪之一,为“常赦所不原”。由于通奸一直属于犯罪,那么为维护“风化”起见,捉奸也就一直“合法”,甚至是应受褒奖的“义行”。从现今发现的资料来看,早在秦代,官府就鼓励捉奸了。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・封诊式》中就记载了一个捉奸的案例:某里士五(伍)甲诣男子乙、女子丙,告日:“乙、丙相与奸,自昼见某所,捕校上来诣之。”翻译成现代语言就是:某里士伍甲送来男子乙、女子丙,报告说“乙、丙相奸,大白天在某处被发现,现将两人捕获并加木械,送到。”字里行间,似乎洋溢着一股自得之情、邀功之意。
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。唐律不仅允许本家人、亲属捉奸,如果通奸发生在同户籍的人之间,也鼓励旁人捉奸。艚律疏议》卷二十八《捕亡》中有这样的规定:“诸被人殴击折伤以上,若盗及强奸,虽傍人皆得捕系,以送官司。捕格法,准上条。即奸同籍内,虽和,听从捕格法。”【疏】议日:“有人殴击他人折齿、折指以上,若盗及强奸,虽非被伤、被盗、被奸家人及所亲,但是傍人,皆得捕系以送官司。”“捕格法,准上条”:持杖拒捍,其捕者得格杀之;持杖及空手而走者,亦得杀之。其拒捕、不拒捕,并同上条“捕格”之法。“即奸同籍内”,言同籍之内,明是不限良贱亲疏,虽和奸,亦听从上条“捕格”之法。这里的“和奸”即通奸之意。
一般认为由于理学的出现.宋代的性观念比之唐代要保守。不过,就捉奸法而言,却不能下这样的断言。南宋的法律规定“诸妻犯奸从夫捕”,即对于妻子的犯奸行为,只有丈夫有权捉奸并告发;否则,法律并不主动追究犯奸妻子的责任。比起唐律,这算是一个进步,因为这样的规定,有效地防止了社会、他人对夫妻事务的干预,至少扩大了丈夫的自主权,显示了对个人意志的尊重。
到了元代,元律废除了南宋“诸妻犯奸从夫捕”的规定,却规定了“通奸许诸人首捉”,即不相干的旁人都有权利甚至有义务捉奸。当然,元代出台这样的捉奸法是有一定的时代背景的,盖因有人“纵妻为娼”,遂令天下“各路城邑争相仿效”,“此风甚为不美”。在礼法中国,“人伦之始,夫妇为重”,那么“纵妻为娼”,确实“大伤风化”。若按“诸妻犯奸从夫捕”的法律,则丈夫不仅不会捉奸,反而会纵妻通奸。因此,要规定“通奸许诸人首捉”了。在元代,还允许做丈夫的在“捉奸成双”时可以登时杀死奸夫奸妇而不为罪,而且杀奸也要“杀双”,否则会受法律惩治。这就是《元史・刑法志・奸非》规定的:“诸妻妾与人奸,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,不坐。若于奸所杀其奸夫,而妻妾获免,杀其妻妾,而奸夫获免者,杖一百七。”将人最贵重的生命视若鸿毛,自是野蛮的法律。
明、清法律同样允许丈夫在捉奸现场立即杀死奸夫奸妇,即“凡妻妾与人通(奸),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,登时杀死者,勿论”。不过,明、清法律不再强迫丈夫一定要“杀奸杀双”了,而是规定丈夫可以只杀奸夫,但不能只杀奸妇。对此,清律规定得很清楚:“凡妻妾与人奸通,而本夫于奸所,亲获奸夫奸妇,登时杀死者,勿论。若止杀死奸夫者,奸妇依和奸律断罪,人官为奴……登时奸所获奸,止杀奸妇,或非奸所,奸夫已去,将奸妇逼供而杀,俱依殴妻至死。”
总的说来,大众之“捉奸”的兴趣和热情,主要来自“窥淫”和“虐淫”的病态心理,是在打着“道德义愤”的旗号公然为辱虐他人的不道德之事。而个人捉奸,则往往是由此泄愤或是证明对方“过错”,以便自己在离婚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,可以多分点财产而已。
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,已经进入了人权道德时代,每个人无论何种身份、地位,都享有自由权、尊严权、隐私权等人权。一切评判,都要以人权为最高依归。任何有违人权的行为,无论打着什么旗号,都不具备充足的理由。现在看来,以往将成人之间两愿的非婚性关系界定为“奸”,且允许有辱人尊严的“捉奸”,本身就与人权时代的价值理念是背道而驰的,其日渐消失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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